【Yahoo 新聞報道】政府周二(13 日)刊憲《維護國家安全(禁地宣布)令》,宣布全港 6 個跟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相關的地點為「禁地」,而去年頒布實施的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訂明任何人闖入禁地最高判監 2 年,至於在禁地從事「間諜行為」最高判監 20 年。刊憲過後,包括《集誌社》、《ReNews》在內的傳媒到大角咀的國安公署工地採訪,遇到在場警員要求刪相。政府今日(16 日)凌晨發稿回應傳媒查詢,指如果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純粹「打卡」影相,無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意圖,並沒有問題;但如果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,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安行為,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及當時現場判斷,要求市民離開該處。
政府指,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四(15 日)在立法會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會議及其後會見傳媒時,已經清楚表明根據《維護國安條例》第 45 條,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的「指明人員」,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,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、查察禁地等行為,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該等行為,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。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,即屬犯罪。
《集誌社》拍深旺道工地外警崗被要求登記身份證
《集誌社》、《ReNews》分別在周三(14 日)、周四(15 日)派記者到大角咀深旺道和海帆道的國安公署工地外採訪,兩個工地在政府刊憲後已經派出警員駐守。《集誌社》報道,記者在非禁地範圍,深旺道至海輝道行人天橋採訪時,有橋上看守警員指現時禁地是「敏感地方」,未能讓記者拍攝,禁拍範圍涵蓋整座天橋,記者再落橋底警崗採訪並拍攝警崗後,事後被要求即場登記記者證、身份證等資料,並被警員詢問,事後獲准離開。
《ReNews》遇便衣警指「軍營」不准拍攝 警告可作出拘捕
《ReNews》記者昨日亦到海帆道禁地外視察,曾經拍攝現場警員站崗情況,報道指開始拍照後 20 秒就有 2 名軍裝警員及 4 名便衣警員上前截查,其中一名便衣警員稱現場是「軍營」,「公布咗不准拍攝」,另外又有警員指這裡已被刊憲為禁地,認為記者應該知道。記者回應,法例是禁止禁地間諜行為,有便衣警員就回應指「我唔知㗎嘛,我思疑呀嘛,我可以拉你返去㗎即刻」。當記者回應正從事新聞工作,便衣警員再提醒該處為禁地,記者拍攝的範圍「會影到入面」,「所以係唔應該同唔可以做」。記者及後引述鄧炳強曾指經過禁地影相並無問題,但便衣警員就指「你而家唔係市民影張相」、「呢個係你個理解,我個理解唔係咁,我而家話俾你知係唔得」,之後並要求記者刪除相機內的照片。